冀法审[2007]84号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pdf
文档页数:9文档大小:260.65KB文档格式:pdf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5-18 浏览量:7609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 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 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 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 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 头、道路、管道、缆线、 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 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 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 、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 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 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 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 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 (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 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 、东淀、文安洼、贾口洼; 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沟河、蓟运河、赵王 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 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 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 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 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在上述河道(河段)管理范围内、行洪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大 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 利委员会批准.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河系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项 目 1.主要行洪河道以及滦河大黑汀水库以下至滦县铁路桥段、青 龙河桃林口水库以下河段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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