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条文(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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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条文(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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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条文(2021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管理与维护。
1.0.2A防火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2B防灾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应以保障其预定应急功能为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灾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进行专项功能校验,对不符合功能要求的不能验收;避难场所平时应定期进行专项功能校验。
2专项功能校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完成部分重新进行校验。
3防灾避难场所应急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应急转换要求并实施应急功能转换。
4避难结束后,防灾避难场所应及时进行使用效果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安全修复。
2.0.20专项功能校验verifying the special function
为确保防灾避难场所灾时预定应急功能发挥效用,在防灾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过程中,对其预定应急功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
3.1.10避难场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应根据其避难容量确定,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10的规定;居住区生活圈防灾避难场所可纳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配置和管理;
表3.1.10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的控制指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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