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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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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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指导从业人员准确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指南(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指南(试行)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实施指南(试行)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实施指南(试行)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1.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复审或正在复审但已超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未持有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有材料证明通过复审,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均应各自取得相应资质,超(无)资质承揽工程,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暂未持有最新资质证书,但有材料证明完成延期手续,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自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未按照住建主管部门相关

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未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且未完成复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证书未及时更新但能提供完成复审证明材料,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且未完成复审手续,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对于住建主管部门未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爆破工),应持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取得或证件过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或复审合格,但证书暂未领取,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以非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代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批组织施工,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在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环节,专项方案存在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建办质[2024]63号)中规定的严重缺陷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未组织专家对超危大工程进行论证,或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未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并确认即组织施工,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危大工程未组织验收、无验收资料、无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未填写验收合格结论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惠.

第五条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1.上一层支护未完成或强度不足,即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基坑实际开挖深度超过原设计值,未对基坑支护采取相应措施,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高边坡开挖高度及坡比超过原设计,未对边坡支护采取相应措施,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在深基坑和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工作,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已有第三方检测数据但未及时提供书面监测报告,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塌风险预兆之一,直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当变形值接近或超过设计控制值时,未停止作业并疏散人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现象,未停止作业并蔬散人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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