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质[2008]2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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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建质[2008]2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1.0.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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